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6日联合杭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从资金监管要求、公示监督、风险防控金设立、风险警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租户及房东合法权益。
《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杭州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在该市范围的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动态监管。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的专户信息应在杭州市租赁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
《监管办法》还提出通过设立风险防控金,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即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
扣除风险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应付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风险预警一次,累计3个月被预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则将该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此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暂停办理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记录企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
据悉,该《监管办法》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完)(郭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