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民宿、短租房不享受奖补措施,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以及省、市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
《办法》显示,奖补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可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使用指南内容、申请资金规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年度目标情况适时调整。
奖补资金适用范围广泛,民宿、短租房不享受奖补措施
《办法》奖补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政策宣传、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纳入新建(含配建)、改建、品质化提升盘活的租赁住房奖补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新建(含配建)、改建类项目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不得超过90平方米,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新建类项目,经拆分改造按间出租的,以改造后出租单位建筑面积为准;品质化提升盘活类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同时,西安市为奖补资金设置了门槛,以下情形不在奖补范围: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持续运营条件;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持续运营条件;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该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等。
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办法》显示,西安市将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的自持部分用于住房租赁经营。
对此,西安市将对该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励。
出租自持房源标准包括,室内已装修达到入住标准,且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房源,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1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等。
同时,西安市将对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予以奖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合同备案的,备案有效期6个月(含)以上的合同,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在西安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个人租赁房源的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按50元/宗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网签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显示, 将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予以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照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按100元/宗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规范化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制定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年度信用评级A+和A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信用奖补。
租房租赁企业项目开工即获30%奖补资金
《办法》显示,申报奖补企业需在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银行监管账户,监管协议由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企业、监管银行共同签订。通过复审并完成公示的项目,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银行监管账户,由申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新建项目取得施工手续并实际开工的,拨付30%奖补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房源信息录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拨付70%奖补资金。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超出实际奖补总额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追回。
改建项目取得《西安市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将房源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后,拨付100%奖补资金。
品质提升类项目达到提升标准,并将房源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后,拨付100%奖补资金。
房地产企业将自持房源用于住房租赁经营、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合同每满一年,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拨付本年度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