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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 杨秀峰)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型(10公斤以下民用多旋翼机)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执法机构、工矿企业等对合理低空空域需求日趋旺盛。
全国人大代表、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无人机行业还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效力层次低,顺畅飞行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建议加快无人机行业立法和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低空空域审批流程,充分释放我国轻小型无人机的消费潜力,充分满足社会治安、城市智慧化管理等多方面需求,激励无人机行业企业科技创新,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无人机在社会治理、城市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测绘、巡检等野外作业上有独特优势,能大幅降低人为作业风险,有效提升作业效率。
黄立代表说,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出现实践中无人机空域使用的管控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进而导致空管部门对正常飞行需求进行“从严管控”,“黑飞”现象也难以管控。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无法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激发科技创新潜能,甚至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丢失这个万亿级别的市场。”黄立代表说。
鉴于此,黄立代表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轻小型无人机低空空域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在分级分类、空域规划、空域使用等方面进一步适度放宽、优化。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中央企业、具备资质的轻小型无人机大型科研生产企业等使用无人机空域采取备案制;放开低空空域或超低空空域,轻小型无人机在真高 300米以下空域飞行无须报批(视距内),使无人机飞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高效运行。
二是进一步理顺轻小型无人机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未对真高300米以下空域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建议充分发挥国家空管委协调职能,打通军航、民航和地方政府管理渠道,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将真高300米以下空域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管理主管单位明确为地方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批,并将相关数据报空军备案。涉及到空域使用的“黑飞”或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扩大轻小型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范围,创新管理工作。建议将湖北作为空域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可信任用户及无人机科研生产企业无人机空域使用管理的绿色通道,简化、放宽政府、执法部门、中央企业等可信任用户及无人机科研生产企业试验、多批次飞行、无人值守机库部署远程控制飞行、飞行数据脱密处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建立统一的无人机空域使用管控平台,对无人飞行任务管理和飞行计划进行由公安部门一站式受理,一个窗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