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业业工作7年的女员工骤然被调岗,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偶打瞌睡竟被公司违法解约……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孕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48146元。
2012年8月,陈文娟与某库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合同期满,陈文娟继续在某库公司工作。2019年4-5月,在公司人事的调整下,她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的值班制度。
同年6月,公司以陈文娟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于是,她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裁决,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赔偿金。
香洲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向陈文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起诉期间,陈文娟发现自己怀孕了,处于妊娠初期。
某库公司诉称,2019年6月3日、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陈文娟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对此,陈文娟辩称,公司安排她值夜班是刻意为之。“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陈文娟认为,公司顺利辞退一批男性老员工后,在既未和她进行任何协商、也未了解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她值夜班,继而以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我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结合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5点左右且时间较短可知,打瞌睡确系正常生理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库公司是否应向陈文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对全体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对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某库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陈文娟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并未影响其所在岗位职责,并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陈文娟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阶段。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某库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因此,珠海中院判决,某库公司应依法向陈文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核算,陈文娟入职某库公司满7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39元,某库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8146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丹表示,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后者可以结合劳动者行为发生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陈文娟偶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当值时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陈文娟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她确实存在妊娠初期的情况,故在夜班当值偶有打盹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需求,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记者了解到,珠海中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法院审判在化解劳资矛盾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尤其在注重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变相或不合理安排导致怀孕女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以此为由实际是因怀孕辞退女员工,法院一旦依法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将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数额标准为员工工作年限乘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