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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铁峰

今年10月12日,浙江金华永康市民贺先生在永康某卖场支付1.35万元购买了原价13999元的新款手机。几天后,他发现手机包装盒里有张优惠卡,通过查询得知,这部新手机于购买前几日就已激活,同时,手机厂家赠予消费者的800元补贴优惠也已被领取。“我买到的是一部二手手机,商家要给我三倍赔偿。”贺先生向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投诉。

在消保委的调查中,商家承认卖给贺先生的手机在销售前就已被激活,但承诺绝非二手手机。商家解释,手机被提前激活的原因是手机厂家搞活动,营业员为完成公司激励任务,提前将未销售的手机进行激活,以此领取补贴。“这是个别营业员的擅自行为,我们也不知情。”卖家向贺先生表示歉意,同意退货退款并给予一定补偿,对于贺先生要求的购机款三倍赔偿,则表示金额太大,无法接受。

通过核查,永康市消保委认为,商家的营业员销售已激活的手机,并且私自拿走厂家给予消费者的优惠而未告知,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贺先生购买的新手机被提前激活,损害了本应属于他享受的购机优惠权益,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永康市消保委的督促和调解下,商家同意补偿贺先生两部另一款同品牌手机,价值金额14998元,双方达成和解。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销售者掌握着商品信息,若在销售商品时有心隐瞒,消费者往往无法充分获取商品的完整信息,知情权将无法得到保障。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有激活功能的手机时,应现场要求卖家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咨询,同时要认真检查外观、配件、质量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材料信息,并要留存好发票等票据,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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