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厅8日消息称,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海省再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每级每人每月增加236元。
青海省人社厅介绍,今年是青海省第10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级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平均提高7.24%。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13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51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189元,平均提高13.24%。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实际领取额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平均提高7.3%。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此次工伤保险待遇上调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权益。下一步,该省人社厅将加强对各市州人社部门的督查指导,及时维护业务系统,确保将调整提高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完)(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