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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绵阳中院了解到,3月29日下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旭东犯受贿罪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郭旭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郭旭东退缴赃款1607.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旭东利用担任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科发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信息、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代某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1903.75万元。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旭东身为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郭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郭旭东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现场,绵阳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等单位,仙海区、经开区等园区共计300余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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