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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绍兴警方破获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套路贷”案件。26岁的张女士沉迷网赌,初次向对方借款5000元,5日后偿还,每天利息300元,合计利息1500元提前扣除,实际到手仅3500元。5天期的首笔借款很快到期,沉迷网赌的张女士无力偿还,便又向对方提出以相同形式借款。对方向张女士推荐所谓“过桥借款”,即借款1万元,到手只有5000元,并且要求当日借、次日还,24小时还款1万元。第二次“过桥借款”时,对方要求张女士发送手持身份证的借款视频及裸照,方能成功借款。
就这样,张女士一步步陷入对方的“套路”中,4个月时间里,其所签借条高达550万元,扣除“砍头息”实际到手200多万元,这笔钱也主要用于填补最初借款5000元产生的“巨洞”。
正如张女士的遭遇所示,“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际却诱使或迫使被害人形成不合理的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从法律上讲,“套路贷”根本得不到司法支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计算,张女士借款的年化利率超过2000%,已到了出奇离谱的地步,足见有关违法团伙之猖狂。
其实,针对“套路贷”犯罪,立法、司法不乏举措。比如,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初步规定。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等。近年来,各地持续开展针对“套路贷”的专项行动,一批犯罪团伙被打掉,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令人遗憾的是,“套路贷”并未就此烟消云散。在以前案例里,有受害者被诱使借款800元,最后失去了一套别墅;有的受害者借1200元,一年后“滚出”高达190万元的债务;有的不法团伙向全国7.4万余名受害人实施诈骗,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人离婚离职甚至自杀。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治理“套路贷”的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警示教育,曝光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不仅如此,还应教育公众知晓,一旦遇到“套路”上当受骗,如何通过报警、诉讼等维权渠道,依法挽回损失。当然,从根子上看,要遏制“套路贷”,还是要着力打击犯罪团伙。各种贷款推销电话,电脑手机弹出的广告窗口,微信好友的添加请求,公交站牌、小区墙壁上的小广告,都可能传成为“套路贷”的陷阱。对于这些“蛛丝马迹”,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治理范围,深挖背后的不法分子和违法团伙,疏浚滋生乱象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