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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讯 浙江政务服务网12月20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消罚〔2022〕10号)。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店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显示,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店经营销售的2种规格/批号纸尿裤抽检样品的细菌菌落总数和真菌菌落总数均不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2种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孩子王”,301078.SZ)显示,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孩子王全资子公司。

孩子王官网显示,孩子王全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孩子王是一家以数据驱动、基于用户关系经营的创新型亲子家庭服务商,专业为准妈妈及0-14岁儿童提供全渠道一站式商品解决方案、育儿成长及社交互动服务。目前,孩子王集线上、线下两个服务平台,连锁门店、电子商务、社群分享三大销售渠道于一体,已在全国17个省3个直辖市、累计超180个城市开设超500家大型数字化门店,门店全部开设在10万平米及以上的Shopping Mall内,店平均面积达3000㎡,最大店面积超7000㎡。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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