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发起一场“连续打卡享优惠”的促销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如果消费者中途忘记打卡,优惠自然“泡汤”,但若是因商家软件故障无法完成打卡,消费者还能享受优惠吗?最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打卡享优惠引发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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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平台发布“连续180天阅读打卡0元购手机”活动,承诺只要在活动指定的甲公司经营的“某电纸书旗舰店”下单购买护眼墨水屏阅读手机,并在乙公司管理的软件上连续阅读打卡满180天,即可享受退款,实现0元购买手机。
蔡畅(化名)按乙公司的活动要求,花费1498元购买手机后,于2020年8月25日开始,在软件上连续阅读打卡63天。然而在第64天即10月27日,蔡畅发现软件出现故障,阅读打卡失败,无法达到活动规定的天数,也就享受不了“0元购手机”。蔡畅遂向法院起诉,认为甲乙丙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应退还手机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蔡畅举证不充分,未支持其主张。蔡畅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第9条关于“如用户对于阅读打卡数据有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律以参与活动账号绑定的阅读打卡活动后台数据为准”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显然不合理地限制活动参与者就争议进行举证并寻求公平的纠纷处理方式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乙公司是本次线上打卡活动的组织者、打卡程序的提供者、后台数据的控制者,理当保证打卡程序顺利运转且数据记录真实有效。现打卡者手机页面显示状态与其提交的后台数据发生冲突。乙公司虽就此作出解释,但该解释描述的所谓“缓存跳转”情况出现概率极小,不具备合理性及可验证性。蔡畅在二审中补充提交的2020年10月27日至28日的打卡录屏视频,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0月27日已经进行相应阅读并进行打卡,但因乙公司软件系统问题无法顺利完成,进而使得“打卡0元购活动”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达成。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蔡畅无需退还手机,乙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该1498元款项。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前述打卡系统问题系乙公司操纵完成,因此法院对蔡畅关于甲乙丙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应予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有效。在实践中,存在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例如在签收货物后不得提出质量异议条款、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诉讼权利条款等。对此,民法典第49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判定其无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面对诸如“换购”“满减”“秒杀”“0元购”“预售”等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促销活动时,亦应擦亮双眼,理性“种草”。如遇纠纷,应注重证据收集并通过多渠道积极维权。